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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中立”的底色:谁在以正义之名,行流量之实?
孝感中院借用大悟法院开庭,起初用大法庭,后改成小法庭(网图) 其实我很不想写这篇文章,因为怕落人口舌。我这个人比较独立,也比较孤傲,谁都不可能给我命题作文,但要是我看不下去的事情,哪怕明知发声会吃亏,我也高低说两句。本来,对于一个匿名小号,郑重其事地回应也不是我的风格,但一次,两次,三次,刺挠得让人如鲠在喉。所以,明知写这篇文章会被其认为“坐实”了被扣的帽子,但还是想把扭曲的逻辑给理顺一下,让事情成为本来应该有的样子。有些事,总得有人去做,尤其得罪人的事。 一、先看说话的人站在哪里 在大悟观察群里,最近总是看到群友转发一个叫鱼不持的长沙律师的文章,质疑郭广辉案的辩护人,文章内容很有攻击性,针对辩护人的立场、观点、逻辑,甚至对撰写过评论文章的人也逐一点名。最近我也躺着中枪了。 根据辛本华律师在文章中披露的信息,欧阳伟勇律师(鱼不持)2004年执业,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。这家律所2014年由湖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,注册地长沙芙蓉区,定位重大商事、刑事、行政复杂争议案件。公开信息显示,欧阳伟勇早年曾担任地方政府法律顾问,衡南县人社局曾公开记载聘请他作为常年法律顾问,为重大行政决策、涉法纠纷提供法律意见。 这段履历本身没有任何问题。一位律师有政府法律顾问背景,说明他在行政法、政府合规领域有专业积累,这是正常的执业路径。但问题在于,当这样一位律师以“鱼不持”为笔名,连续撰写多篇文章评论郭广辉案时,他的视角会不自觉地带有某种底色——一种对“律师与法院正面对抗”的本能不适,一种对“程序异议”的天然警惕,一种对“秩序优先”的潜在偏好。 再看他此前发表的文章,几乎没有例外,都在质疑辩方的立场或观点,不仅是郭广辉案。或许是站位决定视角。一个长期为地方政府提供法律意见的律师,和一个长期在法庭上与公诉人对抗的刑辩律师,对同一件事的感受是不同的。前者看到律师站在法院门外,第一反应是“这不合规矩”;后者看到同样的画面,第一反应可能是“法院做了什么让律师不得不站在门外”。 这种底色本身不是罪过。问题在于,伟勇律师把自己的底色包装成了“中立评论”,把自己的偏好伪装成了“客观分析”。他反复强调“批辩方也批法院”“不是替法院洗地”,但翻遍三篇文章,他对辩方的批评是具体的、点名的、带着道德审判意味的;对法院的批评是笼统的、抽象的、停留在“程序瑕疵可以批评”层面的。 这种不对称,才是他系列文章最根本的问题。不一定非得辩护人立场,但得公允,得有一个公正的标尺,而不是双重标准。 普通法系,有控方律师,代表控方发声,其实也没什么。但以貌似理性、客观、中立的一种姿势,实际上却长期在辩方律师背后捅刀,不愿透露自己的真实身份,不敢实名,则缺少了一些担当和勇气,与其名字有点不太相符。 二、“一证一质”被偷换成了“以质代拖” 我在群里看到鱼不持的最近一篇文章标题叫《“一证一质”不是挡箭牌》。标题本身没问题。问题在于,他在正文里玩了一个关键的概念偷换:把辩方依法要求的程序权利,重新定义为“战术意图”和“程序杠杆”。 他的推理链条是这样的:辩方要求一证一质→所以辩方想拖延庭审→所以辩方想为舆论发酵争取时间→所以辩方是在进行“程序战”。这条链条的起点是“辩方要求一证一质”,终点是“辩方拿程序当坦克”。但中间那个“所以”是怎么连上的? 按照鱼不持自己的说法,辩方要求一证一质的目的是“通过质证来拖延庭审节奏,为舆论进一步发酵寻找空间和时间”。这个判断的依据是什么?他给出的理由是“合同诈骗案卷宗厚、流水多、司法审计长”,如果真的做到一证一质,“9122万要质到明年”。 这个推理有一个致命问题:它假设辩方提出一证一质是为了拖延,而不是因为案件本身证据复杂、需要逐项质证。但恰恰是鱼不持自己承认的“卷宗厚、流水多、司法审计长”这个事实,构成了辩方要求一证一质的正当理由。证据越多、越复杂,越需要精细质证,这是常识,不是战术。 最高人民法院在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反复强调,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,一般应当单独举证、质证;对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非关键证据,才可以采取分组举证的方式。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不认罪案件,原则上要一证一质。 郭广辉案是什么性质的案件?合同诈骗罪,涉案金额9122万,被告人不认罪,辩方对资金流向、保利协议货权等核心事实存在根本性争议。这样的案件,辩方要求关键证据一证一质,恰恰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,而不是在搞什么“程序战”。鱼不持把法律规定的正当权利称为“战术杠杆”,然后以此为前提展开全部论述,其逻辑起点就是错的。 我们在一些复杂案件中,对于关键证据都是一证一质的,比如绵阳涉黑案,红河涉黑案,再比如内蒙古正当防卫案,没人认为有何不妥。尽管绵阳持续开了两个多月,红河持续开了三个多月,但质证程序的公正性有目共睹。通过这种精密化的质证,也打掉了好多罪名或犯罪事